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由具备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对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非住宅房屋实施装修存在前款情形的,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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