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无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备案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三)房屋装修项目及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说明。
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装修备案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同意书。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房屋装修合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承接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情形的装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装修备案信息录入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委托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勘查核实后告知改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交房屋装修禁止行为承诺书。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备案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三)房屋装修项目及其设计、施工方案或者说明。
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装修备案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同意书。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房屋装修合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承接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情形的装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装修备案信息录入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委托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勘查核实后告知改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交房屋装修禁止行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