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市场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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