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可以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