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常态化、网格化安全监管等工作开展,并安排资金用于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解危处置、白蚁防治等提供适当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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