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