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