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拒不备案的,对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二千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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