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住宅房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及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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