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装修施工产生噪声、粉尘、臭气等污染,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环保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