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依法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等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依法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等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