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出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应责任,不得将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出租。危险房屋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后出租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房屋安全的相关信息和使用安全的相关要求。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