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检查、监测制度,完善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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