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为调整等原因,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周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在施工期间进行房屋倾斜沉降等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保护措施;造成房屋安全影响和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加固,并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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