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危险房屋的解危费用,根据造成房屋险情的实际情况,适用下列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险情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二)因施工、堆放、撞击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造成房屋险情的责任人承担;
(三)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房屋险情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相应责任单位承担;
(四)因多种因素或者多次行为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