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房屋采取成片改造方式解危的,应当坚持所有权人决策、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对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的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支持和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对成片危险房屋进行整体改造。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集中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可以对危险房屋依法征收和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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