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危险房屋采取加固处理方式解危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加固设计方案确定的房屋结构承载能力应当不低于原设计的结构安全标准。施工完成后,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解危鉴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