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危险房屋解危可以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成片改造等方式进行。解危方案涉及多个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协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