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房屋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解危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危险房屋解危治理,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负责危险房屋解危的的具体工作。原址重建的建设方案应当满足现行的结构设计安全标准,并遵循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