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房屋火灾、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后的房屋进行应急检查。
对在应急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坍塌等情形的,相关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单位在安全鉴定期间,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坍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紧急撤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