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房屋检测、测绘、设计复核的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者相关资料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取消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