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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