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房屋装修的企业、个人,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房屋检测、测绘、设计复核的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行为的不良信息,应当予以公告后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