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拖延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