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合理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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