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