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
(三)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的;
(四)因火灾、爆炸、垮塌等突发事件或者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损坏情形的;
(五)拟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其他可能危及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建筑幕墙的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损坏现象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
(三)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的;
(四)因火灾、爆炸、垮塌等突发事件或者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损坏情形的;
(五)拟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其他可能危及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建筑幕墙的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损坏现象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与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