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投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行政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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