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对共有部分因采取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项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涉及专有部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房屋属于非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依照前两款规定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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