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房屋装修装饰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使用安全;
(三)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并保留相关资料;
(四)防治白蚁;
(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六)对危险房屋进行加固、改造;
(七)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的必要措施。
有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维护、检修、鉴定。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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