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的决定,并在二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受理并进行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聘请专家或者请求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送达鉴定申请人;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还应当同时送达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结构特殊、环境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聘请专家或者请求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送达鉴定申请人;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还应当同时送达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