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适用本条例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范围。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军队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设备以及军队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