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法定程序,本市应当对餐饮油烟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经法定程序,本市应当对餐饮油烟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