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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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依照《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
第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
第六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
第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
第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市鼓励投保环境污染...
第九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电话纳入全市统一服务热...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限期达到...
第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
第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
第十三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
第十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
第十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定本市的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
第十六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十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
第十九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预警制度,并统...
第二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具体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危害扩大...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协商解决跨界大气...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本市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高硫分、高灰分等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低硫优质煤炭。
市人民政...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工业集中区应当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火电厂和其他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以及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含硫化物或...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市推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矿山开采等易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采取先进技术,加...
第三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在计划维修、检修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生产、使用、存储、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建设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本市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鼓励公民绿色出行,每年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
国家机关...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事、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港口码头应当发展绿色港口物流体系。
新建码头应当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港区内运输的集装箱车辆和移动机械、装卸机械等码头作业设备应当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
市和县(...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在本市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本市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放检验管理。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发...
第四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在用机动车经修理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或者在检测有效期...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标准的车船用燃料、车船用燃料清洁剂及添加剂。
市人...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拆除,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设置密闭装置,防...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本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矿山公园、文...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环境保护、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农业生...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餐饮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
第五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等周边区域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木柴、树木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本市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拆除应当限期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拆除高...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设置泥浆沉淀、排水设施的,施工车辆...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和露天仓库等场所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或者大型煤场、物料堆场、混凝...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
第六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检测并修复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
第六十三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
第六十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