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港口码头应当发展绿色港口物流体系。
新建码头应当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基电力。
远洋船舶进出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用燃油。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远洋船舶进出港使用低硫油。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具体推进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建码头应当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基电力。
远洋船舶进出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用燃油。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远洋船舶进出港使用低硫油。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具体推进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