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事、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