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建设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运行状况的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向社会公开。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同时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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