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生产、使用、存储、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定期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防范环境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