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石油、化工以及生产、使用和储存挥发性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采取先进技术,加强对管道、设备的泄漏检测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并对管道、设备及时修复。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品运输车辆、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在不影响油品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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