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市推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系统,对园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指导、监督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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