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火电厂和其他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以及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含硫化物或者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采取清洁烟气排放技术,加快清洁烟气排放改造,减少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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