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本市禁止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高硫分、高灰分等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低硫优质煤炭。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区域范围。
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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