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工业集中区应当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 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限期淘汰。
每小时超过10蒸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每小时65蒸吨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或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方式,达到天然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每小时10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限期淘汰。
每小时超过10蒸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每小时65蒸吨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或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方式,达到天然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