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灰霾天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