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