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具体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危害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