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各自的行动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