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联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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