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定本市的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排放达标等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做好相关信息公布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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