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预警制度,并统一向社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信息。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通知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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